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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办公礼仪守则
2018-06-05 

 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指导和规范干警的行为,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,根据《公务员法》、《检察官法》的有关要求,特制定如下守则:

  第一章 文明办公

  第一条 遵守请销假制度。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早退和旷工。无故提前离岗的,视为早退;有事需请假,并履行请假手续。应及时销假。

  全院大会及全院性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应请分管领导批准,并报政治处备案。

  第二条 干警因公外出应履行报告及登记制度。按照职务,分别层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。

  第三条 规范办公行为。出入讲礼貌,入时要敲门,离时要道别;说话要清楚、简洁、耐心,必要时做好记录;行为有监督,实行挂牌上岗。

  第四条 干警上班期间的动向应与动态牌反映一致。

  1.在岗。表示本人在院办公或者参加在院内举办的会议。

  2.公出。表示本人在因公外出。包括出差、外调、出庭、提审、外出参观学习等。

  3.会议。表示本人参加上级或外单位组织的会议。

  4.病事假。表示本人因病、因事请假。

  5.休假。表示本人公休假、公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节育假等等。

  第五条 保持良好办公秩序。做到整洁卫生、摆放有序、讲究节约、爱护公物等;各种公示、标志、指示等要规范醒目,并保持无脱落、破损。

  所有公务用车、自驾用车均应整齐停放在地下车库指定位置,不得随意停放在本院办公大楼周围道路(节假日值班期间除外)。

  第六条 创造和谐人文环境。尊重领导、关心部属、团结同事,严于律己,宽以待人,重视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的和谐,有意见当面提,不搞背后议论,与同事相遇,应点头行礼,表示致意。

  第七条 遵守值班制度。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,不得擅自离开岗位、无故缺岗、脱岗。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找人代班、换班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代班或换班的,应事先报告检察长同意。

  1.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内值班。认真做好值班记录。值班电话应保持畅通,不能私自闲聊。发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情要及时处置和报告。

  2.节假日和特殊时期的值班要求另行规定。

  第二章 仪表形象

  第八条 语言文明。提倡说普通话,语速快慢适中、语调柔和、吐字清晰;说话态度谦恭,措词谦逊文雅,提倡文明礼貌“十字用语”:见面语─您好、告别语─再见、感谢语─谢谢、致歉语─对不起、求助语─请。

  第九条 举止端庄。工作中精神饱满,公共场合无斜、靠、依、躺、卧、背手等动作,参加会议、学习、讲座等活动时,不随便进出,手机等通讯工具主动关闭或调置振动位,不随意接打电话。

  第十条 仪表整洁。讲究仪容仪表,保持个人卫生,男同志不留长须,不长发掩耳,头发、指甲经常洗剪,口腔保持清洁;女同志化妆不浓妆艳抹,不用香味浓烈的香水。

  第十一条 着装得体。穿着稳重大方、整洁得体,与自身形象相协调,与所在场合相和谐,上班时不穿短裤、运动服。

  检察人员在正式场合着检察制服时,应保持整洁、挺括、钮扣齐全。检察制服应按照高检院统一规定的服装、服饰颜色搭配,成套穿着检察服。(包括衬衣、领带),佩戴检察徽标。不宜穿布鞋、旅游鞋或露脚趾的凉鞋以及艳色的花袜子等。

  第三章 公物使用

  第十二条 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,大力宣传节能降耗工作,培养资源忧患意识和良好的用能、用水习惯。

  第十三条 提倡少开灯或不开灯,尽量采用自然采光;做到随手关灯,人走灯熄,随手拧紧水开关。

  第十四条 强化节能措施。实行空调、电梯限时开放;大楼开水器定时关闭。

  第十五条 科学合理使用耗能设备。计算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白天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,下班应及时关闭。

  第四章 禁止事项

  第十六条 上班不串岗,不在室内、楼道追逐打闹、喧哗;工作时间不准玩电脑游戏、上网聊天、玩扑克、打麻将、下棋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
  第十七条 工作中不得出现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事难办”的官衙习气。不准对办事群众敷衍搪塞说“我不知道、我不清楚、不归我管”之类的话。

  第十八条 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,值班时不得饮酒,穿制服在公共场所不得饮酒,任何时间、任何场所不得酗酒,酒后不得驾车。

  第十九条 不得有其他与国家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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